周至县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再次提示的通告
周不动产告字〔20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周不动产告字[2018]2号文件中通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的第2条:“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说明(原件)”变更为“(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说明(原件)”,体现了房地一体抵押的法律要求,凡不符合此要求的(提别是经核档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不予登记。
特此提示。
周至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