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投诉业务受理须知: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本职责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周至县行政机关工作的投诉、建议、业务受理, 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业务受理,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
二、受理范围
1.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登记和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照的投诉;对违法进行行政性收费的投诉; 2.对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投诉;对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投诉; 3.对我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4.属于行政部门应当处理的其它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它行政行为。
三、反映人须知事项
1.投诉、建议要对象明确,事实清楚,内容要真实、客观,用语文明、规范、简明扼要。对于故意歪曲、捏造事实,或有意扰乱投诉程序的事件和行为,不予受理; 2.请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请一事一投,若一封信件中投诉多个事情,只处理第一个; 4.投诉需要保密的,请注明"不公开"。 5.为保护投诉、建议者及投诉、建议对象的隐私,投诉、建议经调查核实之后,方在前台显示,未显示投诉、建议正在调查核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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