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发〔2017〕122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银行:
《周至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周至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依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金融精准扶贫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陕政办[2016]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2016]84号)文件以及周至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有关精神,特制定《周至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公平公开、激励扶贫、强化监督、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储银行周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周至支行、周至农科村镇银行分别为我县扶贫贷款的承贷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核、发放、管理、回收工作。
第二章 扶贫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扶贫贷款担保资金具有担保、风险补偿的双重作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为我县扶贫贷款担保资金管理监督单位。
第六条各承贷主体按照扶贫担保资金1:7放大比例,向建档立卡户发放贷款;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扶贫贷款相关规定
第七条扶贫贷款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户,兼顾本县内能带动建档立卡户脱贫的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企业等。
第八条申请贷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年龄在18-58周岁;
2.贷款用途为发展增收产业;
3.贷款对象及家庭成员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对象还款意愿良好,具备还款能力;
5.承贷主体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九条带动建档立卡户脱贫的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企业等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企业等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度良好;
2.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企业等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
3.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企业等具备还款能力;
4.承贷主体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十条扶贫贷款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贷款对象向所在村委会及承贷主体提出扶贫贷款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向承贷主体直接提出申请。
(二) 调查审核。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贷款申请户是否符合扶贫贷款条件进审核。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由承贷主体直接审核。
(三)审批放贷。依据贷款对象申请和审核情况,承贷主体按照程序审批放贷。承贷主体为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发放扶贫贷款,必须与建档立卡户签订三方协议。
第四章 扶贫贷款贴息规定
第十一条扶贫贷款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扶贫贷款贴息年限、标准:自2017年5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县建档立卡户享受5万元以下贷款全额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由贷款户完善扶贫贷款贴息资料,县扶贫办按照程序据实贴息,贴息资金直补到贷款户;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扶贫贷款贴息,由其与承贷主体和贷款户签订的三方协议确定。
第五章 扶贫贷款代偿
第十四条贷款逾期30天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扶贫贷款担保资金进行代偿:
1.贷款逾期30天后,承贷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取得胜诉判决后,承贷主体立即申请执行,并同时填写代偿本息申请表;
3.承贷主体将法院判决书、代偿申请表分别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担保资金中按照逾期贷款本息70%的比例代偿,其余30%贷款本息由承贷主体承担。(拖欠利息以代偿日为准)
5.贷款逾期超过30天,在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周期内,贷款资金确系无法执行的,由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承贷主体四方召开协调会,形成同意代偿的会议纪要,由担保资金中按照逾期贷款本息70%的比例代偿,其余30%贷款本息由承贷主体承担。(拖欠利息以代偿日为准)
第十五条逾期贷款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承贷主体负责联系执行贷款催收。
第十六条对经申请执行回的拖欠资金,若已代偿的,由承贷主体将收回款项缴存至扶贫贷款担保金账户。
第六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七条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建档立卡户的审查;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协调。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将扶贫担保资金拨付到县金融办账户;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县金融办负责组织承贷主体实施全县扶贫贷款工作;负责将担保资金按照承贷主体发放贷款进度予以拨付;代偿资金核对、拨付工作;监督承贷主体贷款流程合规运行。
第二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宣传动员、审核、日常监管,加强督促指导。
第二十一条承贷主体负责政策宣传,贷款流程设计,入户调查、资料审核、贷款发放、本息催收、台账建立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密切合作、提高效率,共同推动金融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帮助建档立卡户早日脱贫致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