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发〔2017〕142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办,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3 日
周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地灾、洪灾和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一整合、用于建设、各计其功”的原则,对避灾生态搬迁资金进行专账分类核算管理。县移民搬迁部门要按要求设立避灾生态搬迁资金专户,依据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地灾、洪灾、生态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住房建设。
(二)集中安置区规划设计红线内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安置建房及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依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和《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完善项目资金拨付逐级审核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避灾生态专项资金拨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按照合同或相关规定,对建设进度、申请资金额度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方可拨付,具体审核程序、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七条 避灾生态搬迁建设项目,必须在移民搬迁部门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地灾、洪灾、环境评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县移民搬迁部门应向省市移民办、移民开发集团报送项目备案文件。
第八条 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等专项评估费用,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投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建及统规自建项目前期费):使用时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及发票提出申请,移民搬迁部门审核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由移民搬迁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统规统建项目建房资金、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移民搬迁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审核项目进度、申请资金额度等情况并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移民搬迁部门依据审核完善的资金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经项目建设单位授权后也可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的避灾生态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建房补助资金计划,列出本次兑付名单清册,县级移民搬迁部门汇总审核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移民搬迁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搬迁群众。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文件的要求确定结合对象,由商品房开发单位或搬迁群众提出付款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按县政府审定的避灾生态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及安置计划审核网签合同并签章,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县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移民搬迁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或兑付到搬迁群众。
第九条 群众自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归集到共管账户或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使用时参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支付。
第十条 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对统规统建项目可委托相关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项目可由搬迁户自建或自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要强化资金监管责任,严格划分资金使用用途,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移民搬迁部门和县级主管领导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的,必须履行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暂缓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县移民搬迁部门要加强对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共管账户开立银行要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资金有权暂停办理,并及时报告市级移民办,对资金数额较大的,要同时上报省、市移民办审查,并按审查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县移民办接受省市移民办、移民开发集团对移民搬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移民搬迁部门要按月向省市移民办、移民开发集团上报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具体财务核算办法及报表格式按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统规统建项目、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决(结)算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八条 县移民搬迁部门按照《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筹集相关避灾生态搬迁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避灾生态搬迁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管理及使用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周至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