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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2013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13_A/2013-0619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19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概 述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214号)文件精神,2013年,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人均365元,其中,政府补助提高到人均30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5元。
一、封顶线
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3万元(含特殊大病)。封顶线指参合患者个人年度获得新农合各类补偿的总和,包含住院补偿、门诊补偿、门诊慢病以及二次补偿。
二、住院补偿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
将乡镇一级医疗机构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不设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65%)报销,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上的,起付线为15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90%;
县境内县级及二级医疗机构起付为4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80%,
县境外二级医疗机构(含市属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7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60%;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55%;
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65%。以上补偿比例均包含提高中药补助比例在内。
既是省级定点又是市级定点的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补偿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执行。
住院患者在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康复期转入下一级医疗机构的,不再设置起付线(需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单)。
对参合居民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老人省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补助比例统一分别提高至80%、90%。
三、全血、成份血及生物制品报销办法
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内的生物制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的补偿比例报销。
四、特殊检查报销办法
特殊检查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不含150元),一、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五、特殊材料报销办法
国产材料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合资及进口特殊材料费用的60%(报销比例48%)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六、跨年度住院费用报销
跨年度住院费用报销按出院日结算,执行第二年的补偿政策及相关规定,未连续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执行参合当年的补偿政策及相关规定。
七、院前检查费报销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住院前3天门诊检查费用(含化验费)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80%),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按35%予以补偿。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同意在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诊断检查费用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的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助。
说明: 现2013年住院前3日含义解释:住院前3日含住院当日,向前依次类推2日。明确检查费概念,特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7项。
八、新生儿费用补偿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参合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九、新农合全口义齿修复敬老工作
对年满65周岁、全口牙齿完全自然脱落或缺失29颗及以上的、自愿镶装全口义齿的参合农民,新农合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进行费用补偿,每人每例补助600元。
十、省级定点医院死亡病例费用补偿
参合住院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在规定时间内急诊(观察、抢救室)诊治未住院者)诊治并发生死亡的病例,不设起付线,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中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40%报销。
十一、单病种补偿标准
正常分娩、剖宫产及其他单病种补偿继续按原定额标准和补偿标准执行。
十二、外出、急诊和外伤补偿标准
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患者补偿标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县二级、市二级、省二级)起付线不变,仍为5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75%;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市三级、省三级)起付线为1000元/人次,补偿比例为60%;不享受80周岁以上按80%比例、90周岁以上按90%比例补偿政策。
十三、外伤病例补偿
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偿,坚持有第三方责任者新农合不予补偿的原则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不予报销的范围继续按原规定执行,采取排除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内未涉及到的全部纳入报销。
十五、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80周岁以下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为65%,村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为75%。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老人门诊统筹不分乡、村,补偿比例统一为80%、90%。门诊统筹家庭封顶线为按参合人数×100元核算,户内通用,全家封顶。新农合患者个人支付一般诊疗费标准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每门诊人次个人支付1元,在村卫生室就诊每门诊人次个人支付0.5元,其余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在家庭封顶线内支付。
十六、特殊慢病
Ⅰ类特殊慢病:1、尿毒症三期肾透析2、恶性肿瘤放、化疗3、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4、白血病5、血友病
Ⅱ类特殊慢病:1、老慢支2、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3、糖尿病伴并发症4、精神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肝硬化7、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肾病综合症10、以治疗为目的不需住院的康复项目11、癫痫12、系统性红斑狼疮
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定补,补偿比例为60%,个人封顶线为2万元,其中Ⅰ类特殊慢病年度补偿最高限额为2万元,Ⅱ类特殊慢病年度补偿最高限额为5000元。
十七、特殊大病
对0—14岁(含14周岁)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瓣狭窄)2种6类疾病在大病保险制度未启动前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白血病在西安交大二附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诊治,先心病在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治,新农合按住院费用的70%予以补偿(不减起付线)。未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不享受特殊大病补偿政策,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大病保险制定启动后,按全市统一实施方案执行。
十八、调整后的补偿方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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