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发〔2013〕54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至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周至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控制人为活动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有效降低可能出现的雾霾天气污染程度,改善我县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西安市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市政发〔2013〕5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扬尘污染防治
(一)严厉打击砂石车辆、渣土清运车辆扬尘污染行为
1.严禁砂石车、渣土车非法拉运、不按规定覆盖、带泥带土上路、高尖装载、沿途抛撒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暂扣车辆,并予以高限处罚;在县城东西两边设置交通标识,引导大型车辆绕行北环路,最大限度地降低道路扬尘对城区空气质量的影响。每周在媒体上公布一次违规砂石车、渣土车查处情况。
2.落实出土工地出入口24小时值守制度,出土工地出入口派驻不少于2名容貌监督员实时监管,保持工地周边道路清洁。批准当日夜间进行出土作业的工地、车队、车辆等相关信息,应在下午5时前抄报县治污减霾办、县公安局和县市容园林局。
3.坚决杜绝未经许可进行渣土清运作业,一经发现当即关闭工地,对非法清运车辆予以查扣,对有资质车辆第一次发现,暂停其清运资质,第二次发现取消其清运资质。
4.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防治扬尘污染规范,11月底前全县所有渣土消纳场按要求整治到位。
(由县市容园林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砂石办、各镇政府配合)
(二)提高道路保洁质量
1.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措施,渣土清运通道每晚至少冲洗3次。
2.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零度以下)外,县城主要道路每日冲洗2次。
3.连续一周无有效降水时,每周开展一次大冲洗活动,每两周开展一次大擦洗、大清理活动。
4.10月底前出台道路保洁考核评价办法,确保道路不积尘、无灰带,道沿区域无灰尘死角,对道路保洁随机抽查,凡道路扬尘监测超标的追究相关保洁单位和人员责任。
(由县市容园林局牵头,县四城联创办、环保局、各镇政府配合)
(三)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理
1.施工工地要达到施工场所100%围挡、出入口和场内道路100%硬化、渣土料堆100%覆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对达不到5个100%防尘要求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
2.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期间,经核实有三次(或同时有三个以上承建项目)因扬尘污染问题被查处的施工单位,暂停其6个月的招投标资格。
3.凡发现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予以取缔并责令停工整改。
4.对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加强监管,凡发现防尘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除追究实施建筑物拆除作业单位责任外,一并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5.坚决取缔非法渣土消纳场,对已堆放的渣土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洒水、临时绿化等措施。
(施工工地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出土工地及湿法作业扬尘污染监管由县市容园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各镇政府配合)
(四)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1.11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达到物料密闭或覆盖、场地硬化无浮尘、搅拌设备无扬散、出入口安装使用冲洗设备等防尘要求。
2.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整改不达标的不得开工生产。
3.对整改到位后出现污染反弹,检查中发现2次以上扬尘污染问题的企业,从资质管理方面予以惩处,降低其信用等级。
(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县环保局、各镇政府配合)
(五)加强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
1.开展全县煤炭交易市场的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在11月底前所有煤堆和料堆落实密闭、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选煤机加装防扬尘设施,内部场地硬化,周边无煤粉扬散,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驶出车辆覆盖严密、车体清洁。
2.对整改措施不能按期落实的煤炭交易市场责令停业整改。
3.对存在扬尘污染的非法煤炭交易市场一律取缔。
(由县经贸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六)加强监督检查
以上5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每周明查不少于2次,暗查不少于1次,每周通过县电视台公布查处结果。
(相关牵头部门负责)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一)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速度
1.结合《西安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我县工作方案,年底前全面淘汰党政机关、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黄标车。
2.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已注册机动车辆,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配合)
(二)加大道路行驶超标车的查处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超标车辆查处督办力度,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连续突查、限期整改、督办落实,并通过县电视台曝光。
2.对超标排放、屡查屡犯的车辆重点监管、限期达标。
3.对排放黑烟严重、检测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限制许可、停运整改、促进更新。
(超标排放车辆查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营运车辆限制许可、停运整改及超标车辆强制维护治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加强燃煤烟气污染防治
(一)加强在用燃煤设施日常检查工作
1.加强对冒黑烟小锅炉、小窑炉等燃煤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2.10月15日前对现有燃煤设施使用单位储煤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责令煤质不达标单位立即更换为优质煤(硫份≤0.8%、灰份≤15%)。
3.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监测工作,确保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单位责令立即整改,高限处罚。
4.在空气重污染日时,加强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检查,对重点企业实施环境执法人员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由县环保局牵头,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煤炭市场监管
对全县煤炭交易市场的煤质每半月检测一次,并不定期抽查,对销售原煤、劣质煤炭的企业和经营户,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高限处罚。
(由县工商局牵头,县质监局、经贸局、相关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焚烧生物质污染防治
(一)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等行为的监管
从11月1日起,由县市容园林局组织专职巡查队伍,对出现焚烧树叶、垃圾、木材、木材加工业废角料、废旧轮胎等现象的镇,参照秸秆禁烧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奖惩。
(由县市容园林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秸秆禁烧工作措施
针对秋季秸秆禁烧期后焚烧现象多发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对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期间出现焚烧行为的镇及相关单位,继续按照《周至县201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实施。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有机废气污染防治
(一)加强重点企业有机废气排放监管
对重点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测,对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局、集贤产业园管委会配合)
(二)加强油烟污染专项治理
1.按照西安市夜市烧烤摊点大气污染管理规范,对在11月底前仍未使用清洁能源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一律停业治理。
2.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油烟无组织排放的露天烧烤摊点一律予以强制取缔或疏导至夜市等集中区域,并强制推行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由县市容园林局牵头,县工商局、县食品药监局、县环保局、各镇政府配合)
六、落实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一)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测工作
1.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雾霾天气的预警研判。
2.及时分析空气质量情况,指导各单位有针对性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具备人工降(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负责,各镇政府配合)
(二)认真落实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按照《西安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启动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后,县治污减霾办、县监察局等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队伍,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治污减霾办牵头负责应急方案制定及应急启动工作,县治污减霾办、县监察局牵头负责应急措施落实检查,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市容园林局等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行动方案
各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和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结合本职工作任务,于11月1日前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和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并报县治污减霾办备案。方案及措施应要求每一项任务有领导负责、有人员落实、有措施保障、有考核监督,确保各项任务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
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治污减霾办、考核办配合,每周对各单位落实《周至县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周至县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及《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治污减霾工作的安排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定期通报结果。对冬季保卫蓝天行动中出现的问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三)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设立治污减霾工作专栏,宣传治污减霾先进经验及做法,曝光存在的问题。县市容、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投诉电话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有奖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公众参与防治大气污染的氛围,促进大气环境治理改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