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网址 微信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领导之窗 | 政府文件 | 政策法规 | 工作报告 | 政府会议 | 通知公告 | 规划计划 | 统计数据 
 财政信息 | 政府采购 | 重大项目 | 应急管理 | 城乡建设 | 人事信息 | 重点领域 | 监督检查 
 价格与收费 | 三农信息 | 社区公益 | 行政复议 
全文检索: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公开信息内容
公共建筑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索引号: 001-10_B/2013-0805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本月17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居民住宅区、商业网点等公共建筑和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该办法自本月17日起施行。


已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卫生设施的应当补建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美化环境、整洁卫生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车站、广场、公园、大型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和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已经投入使用但未按照规定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补设。


禁止在城市卫生设施上乱搭乱建


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社会出资建设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禁止乱涂、乱贴、乱刻、破坏外观容貌;依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强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等。


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最高处以2万元罚款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恢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周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C)2012 www.www.yueme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3007784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 网站标识码6101240012

联系地址:周至县老城东街37号。 邮编:710400 联系电话:029-87111571 传真:029-87116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