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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001-09_E/2018-0205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周政告字〔2018〕2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周至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烟管办)设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城市管理局组成,县烟管办牵头组织协调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二、县安监局负责全县范围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须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安监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应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

三、烟花爆竹由县供销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由祥和烟花爆竹专营社专营,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及流向登记标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购、储存、批发销售。

四、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五、任何单位及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超市、汽车站、旅游风景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图书馆、展览馆、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公园、山林等消防重点单位及其他易燃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国家公务员、在岗干部职工一律不得参与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扰烟花爆竹管理执法工作。否则,视其情节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八、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公安、安监、烟管办等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查处部门给予举报者300-500元奖励。受理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推诿或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举报电话:周至县烟管办:87111472

周至县安监局:87151201

周至县公安局:86759032 86759077

周至县市场监管局:87154360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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