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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索引号: 001-02_Z/2016-0905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周政发〔2016〕32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退还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

通 知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2016年6月22日至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要求各地在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千方百计降低传统出租汽车负担,抓紧出台扶持出租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切实加强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停运罢运和冲突事件,不发生驾驶员大规模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网上大规模传谣造谣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及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我县出租行业健康营运和社会安全稳定,现就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县出租市场相关情况

目前,我县共有4户出租企业,出租汽车217辆。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为6年,有偿使用费为21000元/6年,实行6年一许可,6年一缴费,收缴部分已全额上交县财政。按照《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降低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问题的请示》(市交字﹝2016﹞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16年8月1日前按原标准已缴纳下一经营年度有偿使用费,截止2016年8月1日实际使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使用剩余时间及新老标准核算后予以退还,实际使用时间满一年的不予退还。目前我县需退还已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1931125元。具体分为:

1、涉及众城、绿洲两家出租企业的117辆出租汽车,自2014年9月15日每辆一次性缴纳6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21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其中80辆经营期限实际使用22.5个月,剩余时间为49.5个月(众城、绿洲各40辆),需退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1155000元;其中37辆由于提前更新3.5个月,截止2016年8月1日,剩余时间为53个月(众城18辆、绿洲19辆),需退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571958元。

2、涉及金周、绿奥两家出租企业的100辆出租汽车,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经营期限为6年零7个月,2016年元月已满六年,提前7个月时间更新,截止2016年8月1日,故剩余营运期限时间为7个月(金周、绿奥各50辆),需退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204167元。

二、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维护我县出租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精神,退还上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从2016年8月1日起,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每车每年按100元标准缴纳(2016年8-12月份免收),随后根据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政策调整情况,再及时调整。

(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县出租行业稳定,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职责分工

为了确保本次退还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次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要求做好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资金的统计和退付工作,并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行业稳定。

(二)县财政局:负责完成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资金的调度工作,认真核实退还资金,及时拨付县交通运输局。

(三)县物价局、县法制办:负责对退还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进行把关,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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