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发〔2015〕1号
周 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周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周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4〕2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4〕3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县范围内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具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全面采集我县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具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形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拍摄相关影响宣传作品,保护和发展地名文化,建立完善县、镇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快地名信息化建设,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县、镇及县级相关部门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二、普查范围
周至县城区、镇(街),涵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等11大类地名相关信息。
三、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工作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周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 杨 辉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 牛权利 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元喜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人武部、编办、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宗教局、林业局、水务局、文体局、计生局、卫生局、工商局、统计局、市容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广电台、地方志办公室、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和各镇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朱元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勘界办副主任郭忠智同志担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名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即撤销。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底,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全面完成我县地名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我县地名普查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
五、实施步骤
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工作准备(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底)
1.成立机构。成立县、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两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或本部门的地名普查工作。
2.制定方案。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3.人员培训。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地名普查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地名普查办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4.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第二步:实地踏勘(2015年3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依靠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收集地名由来、位置、历史沿革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群众召开座谈会,或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第三步: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步:录入建库(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县地名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后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五步:成果制作(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第六步:验收上报(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我县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由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完善后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县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
2.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步:成果利用与表彰(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
l.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组织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3.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宣传。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辖区或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抓好统筹协调,认真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充实普查力量,严把普查质量。要选派有业务基础、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严明工作纪律,按照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数据采集、登记和处理,严格检查验收,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漏报等现象,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真实完整规范。
(三)保障工作经费,做好安全保障。县财政要配套安排地名普查工作专项经费,把地名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用于普查业务技术培训、专业设施设备购置等,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地名普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从严掌握,专款专用。要加强普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普查人员人身安全。
(四)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进度。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地名普查办要接照各阶段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与县城新区、集贤产业园、秦岭国家植物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区和开发区的联系与协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划内地名普查工作,保证不留工作死角。要根据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计划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成效。县地名普查工作机构要对普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加强档案管理,保证数据安全。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名普查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地名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以及地名普查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入库等工作。普查工作中的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六)加强沟通协调,化解特殊问题。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附件:周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周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成员单位: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氛围营造。
(二)县民政局(县地名普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普查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好地名普查工作职责,调研和论证地名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以及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民政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划、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提供地名相关资料;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县编办: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的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等)、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四)县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有关内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地名普查涉及的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能源、电力等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县移动、联通、电信、网络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相关单位的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县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的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亭、台、碑、塔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七)县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有关单位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八)县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的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九)县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地名普查涉及的本系统有关单位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和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县城建筑设施,街、路、巷等市政公用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二)县市容园林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全县园林、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和公路、水路、铁路、乡村道路、车站、桥梁、停车场、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四)县水务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河流、水库(湖泊)、水渠、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五)县广电台:协助宣传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负责广播电视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六)县文体局: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的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文化场馆和各级各类体育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七)县卫生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八)县计生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计生工作机构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九)县林业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县工商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一)县统计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二)县旅游局: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旅游风景区和其它相关设施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三)县史志办: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四)县人武部:负责周至县辖区内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五)各镇政府:负责成立本辖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提供本辖区地名相关资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