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发〔2009〕180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周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周至县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等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是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未达标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在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本单位信息公开栏目里公布。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