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3.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需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1.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政府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4)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5)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2)职能、机构、编制方案以及领导成员履历、工作分工;
(13)行政执法依据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4)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1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16)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1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19)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21)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22)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23)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2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乡镇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决策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4.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5.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不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门户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www.www.yueme6.com)。此外,还采用报刊、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乡、镇政府也可以结合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公开程序
1.信息指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申请的受理机构、答复申请的时限以及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2.信息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更新时间和更新周期等内容。
3.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汇总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出公开的意见;
(2)由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3)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
4.信息公开时间
行政机关获得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申请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4)申请时间。
6.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7.协调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答复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10.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11.信息更正
转送申请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2.中止公开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行政机关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六、附则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