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12月17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规定,集中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条例中明确,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居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供热温度不达标,造成许多矛盾纠纷。因此,条例中对室温标准、热费核退标准作了明确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条例中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两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同时,条例中对用户用热也提出要求: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