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网址 微信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领导之窗 | 政府文件 | 政策法规 | 工作报告 | 政府会议 | 通知公告 | 规划计划 | 统计数据 
 财政信息 | 政府采购 | 重大项目 | 应急管理 | 城乡建设 | 人事信息 | 重点领域 | 监督检查 
 价格与收费 | 三农信息 | 社区公益 | 行政复议 
全文检索: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公开信息内容
浅析条例颁布的必要性及政府采购法与实施条例对比
索引号: 001-02_A/2015-1210005 公开目录: 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一、实施条例颁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来,政府采购一直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这种局面要得到改变就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一些概念,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行为”、“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等。

三、细化采购当事人职责和责任

(一)文件编制细化

《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更加细致、具体、规范。例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另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十八号令)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提及的“性价比法”,今后不再适用。

(二)采购程序细化

《条例》更为详细地规定了采购程序,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条例》还规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间为三天、受理质疑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的相关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方式等。

《条例》明确了采购环节中的公开事项。例如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四、强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唯一性

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规定统一在陕西省政府采购官网上发布。

五、条例实施带来新的变化

《条例》实施以来我县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对《政府采购法》和《条例》新旧法规交换、补充的前提下,《条例》解决了当前政府采购未涉及到范围使得我县首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开展,同时在新的《预算法》规定下,《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公开的要求,今后将不再有政府采购标的之说。为了更加公平、透明,高质量的采购,《条例》规定了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检察机关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2015年我县政府采购再创佳绩

(一)首次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区管委会,项目名称:周至县集贤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进展:2015年10月23日通过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2193.38万元。

(二)政府采购额突破2亿元大关

截止2015年11月30日我县政府采购实际金额为23626.21万元,上年同期实际采购金额为10180.79万元。

(三)健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考核机制

随着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的出台,我县政府采购量的逐年增长,协议供货类货物采购量也随之增长,2014年周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周至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考核管理办法》(周财发【2014】354号)印发后,2015年初对我县协议供货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针对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销售价格与售后服务,并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我处并对其报表进行考核。保证了我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更加充分、高质量竞争,进一步维护了我县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根本。

七、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打算

《条例》的颁布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也为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加注了新动力。

将做好“宣传《条例》、学习《条例》、落实《条例》”的各环节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到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督促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认真学习《条例》各项内容,与政府采购实务相结合,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周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C)2012 www.www.yueme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3007784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 网站标识码6101240012

联系地址:周至县老城东街37号。 邮编:710400 联系电话:029-87111571 传真:029-87116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