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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索引号: 001-02_A/2013-0805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近日,《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在鼓励优质民办医疗机构进入市场的同时,也规定了不良从业记录人员限制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虚假诊断、雇用医托情节严重的或负法律责任。


6种情形可以优先批准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市共有医疗机构2437家,其中民办医疗机构1610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66.06%。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的活动,促进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我市制订了《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市场做出了明确鼓励。《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有6种情形可以优先批准: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设置人利用自有房屋或者自有土地设置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名(老)中医开设中医诊所的;在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内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


鼓励发展特色医疗机构


《办法》规定,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应当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


8种情形不得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


为限制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再次进入该领域,《办法》规定了8种不得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情形: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的个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他医疗机构在职或者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过度医疗等问题 《办法》设定法律责任


为了解决民办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虚假诊断、雇用医托或者利用义诊、健康咨询等方式欺骗、诱导患者等问题,《办法》分别作出规定,并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根据患者病情采取合理的诊疗方案,不得过度治疗或者虚假诊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雇用医托,或者利用义诊、健康咨询等方式欺骗、诱导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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