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 2000年9月25日 陕政发[2000]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落实工作抓得不实;针对全省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渭北和陕北地区、与建设占用耕地集中于关中地区矛盾突出的问题缺乏相应的占补平衡措施;各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标准不一,随意性比较大。
为了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总量平衡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和资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最基本物质条件。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事关全省经济建设大局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和建设用地单位的义务。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吃饭和建设的关系,既要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良好的用地环境,又要依法管理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认真作好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收缴。管理及使用工作
(一)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没有能力或不具备条件开垦耕地的,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企业,能承担补充耕地开垦责任的,在补充耕地开垦前,应按规定缴纳补充耕地保证金。
(二)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保证金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工程、跨市(地)的线型工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并按开垦项目分解下拨。
(三)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充耕地计划和经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编制耕地开垦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耕地开垦项目拨付耕地开垦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票据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保证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收取,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行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开垦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备案制度。20公顷(300亩)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公顷(300亩)以上(含本数,下同)、50公顷(750亩)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50公顷(75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耕地开垦项目实行验收确认制度。验收标准及确认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凡未经立项审批的耕地开垦项目,不得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耕地补充指标,开垦的耕地不计入占补平衡指标。
(二)建立新开垦耕地项目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按照耕地开垦计划和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组织实施耕地开垦工作,储备一定数量的耕地,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可将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转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三)耕地开垦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具备造地资质的单位,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竞争耕地开垦项目。2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整个招标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市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除省上负责调整占补平衡计划外,凡当年没有实现占补平衡,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扣减下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对该地市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建 设 项 目 类 型 |
旱坡地 |
梯田、旱平地 |
水田、水浇地、菜地 |
1、农村居民点、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
3 |
4 |
5 |
2、基础设施、国防、军事、党政机关、科教文化、
经济适用住房、储备粮库及各类生活用地 |
5-8 |
6-9 |
7-10 |
3、电力、邮电、通讯设施用地 |
7-11 |
8-12 |
9-13 |
4、工矿企业用地 |
10-14 |
12-16 |
14-18 |
5、金融、商贸用地 |
12-16 |
14-18 |
16-20 |
6、旅游、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休闲、娱乐业用地 |
19-21 |
20-23 |
2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