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
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并、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合并、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余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二、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l、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3%降低为不超过2.1%;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4%降低为不超过2.8%。
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5%降低为1.8%。
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从不超过1.5%降低为不超过1.1%;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
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 .3%―0.6%降低为不超过0.3%。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收费标准大城市从2.5‰降低到1.8‰,中等城市从3‰降低到2.1‰,小城市(县城)仍按3.5‰执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不实施监督的不收费。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从每人不超过5元降低为不超过3.5元。
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降低到1 .4‰。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凡与本通知规划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