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法院宣判了县内第一例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赔偿原告翟某某损失29000余元,但张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随后,翟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张某某曾因土地流转从政府领取了12万余元的土地流转补偿款,但其仍未向翟某某给付赔偿款。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周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摄于刑罚强大压力与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了其给付义务,并取得了翟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债务,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真诚悔罪,亦在本案审理期间履行完了给付赔偿金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来源:周至县人民法院)